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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产品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哪些?我们时常搞不清楚,这二者不是大同小异嘛。确实如此啊,那你知道其中的不同地方在哪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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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品质量鉴定的组织方需要经过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特别指定和认可方可以组织实施。

   2、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一般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其服务的对象是法院、仲裁委、当事方,一般不会接受产品无关方的直接委托。

   3、产品质量鉴定所涉及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过、已磨损、损坏、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更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普通检验工作。

   4、产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已被审批认可的行业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5、产品质量鉴定由专家组负责制定产品质量鉴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独立执行产品质量鉴定流程,其可以采用测试作为一种调查手段但并不是必须的。

   6、一般情况下产品质量鉴定的专家组成员需要到现场调查,对实物勘验。

   7、在当事方要求的情况下,产品质量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工作。

   8、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的个人资格有明确定义要求,而且其仅能在被批准或备案的本专业或本领域案件中工作。

    9、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所涉及的依据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以仅仅是当事双方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

    10、如果申请方不符合本文第二点规定,或当事方不提供产品具体质量要求的,或经过现场勘验确认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是受目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另外如果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了生效判决和决定的,以上情况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都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鉴定不同于司法鉴定,一定不要混淆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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