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鉴定的定义(1)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日发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产品质量鉴定作了如下定义:“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该管理办法在2018年3月6日被废止,因此产品质量鉴定的定义应有所调整,特别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机构调整以后已经不复存在。产品质量鉴定的定义可以调整为:“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由具备专业能力的鉴定组织单位